南通市泉峰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市泉峰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20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泉峰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138341262L,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黄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江涛,该公司股东。
申请执行人: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0763187959,住所地南通市。
负责人:陆江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江涛,南通市泉峰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涌鑫文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42459590L,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涌钧。
被执行人:南通开发区涌鑫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575425245U,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勇建。
被执行人:南通涌鑫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89177235L,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吴涌钧。
被执行人:涌鑫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055156678Q,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金刚。
被执行人:吴涌钧,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南通鑫湖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961162001,住所地南通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江明云。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泉峰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涌鑫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幵发区涌鑫地产有限公司、南通涌鑫集团有限公司、涌鑫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吴涌钧、南通鑫湖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02民初6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涌鑫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涌鑫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南通市泉峰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工程款26898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涌鑫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涌鑫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南通市泉峰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律师费80000元;南通涌鑫集团有限公司、涌鑫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鑫湖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吴涌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2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269元,由南通市泉峰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58704元,涌鑫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涌鑫地产有限公司、南通涌鑫集团有限公司、涌鑫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鑫湖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吴涌钧负担3056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5月6日至9月13日,本院多次在执行“总对总”及“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除部分车辆及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信息。
2、2021年5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及廉政监督卡等。
3、2021年5月20日,至南通市××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鑫湖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星湖大道××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上述不动产设有案外人抵押权。
4、2021年5月21日,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涌钧名下位于南通市××大街××大厦××、××大厦102B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涌钧名下位于南通市××住宅××室、××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上述不动产设有案外人抵押权。
5、2021年5月21日,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涌鑫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涌鑫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广场××室、××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6、2021年5月28日,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涌鑫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层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上述不动产设有案外人抵押权。
7、2021年5月19日,至南通市车管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涌钧名下牌号为苏F×××××的车辆、被执行人涌鑫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苏F×××××的车辆,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
8、经关联案件查询,各被执行人系本市多家法院多案被执行人,涉案金额巨大,且多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多起案件中曾约谈被执行人诉讼代理人,其表示被执行人吴涌均及其公司现负债较多,暂无还款能力。
9、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2021年8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江涛,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陆江涛表示暂无法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程序中,除本案轮候查封但暂无法处置的不动产及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外,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已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黄立威
审 判 员 徐海燕
审 判 员 朱启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胜祥
书 记 员 王济坚
财产续冻、续封提示:
申请执行人须密切关注上述提及到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标的的查封期限。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须至迟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未申请或逾期申请造成上述财产标的因查封、冻结期满自然解除查控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