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恒盛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恒盛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海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南通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4民初527号
原告:南通市恒盛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472721X),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河东路7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684467859556F),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南海路光华房产四楼。
法定代表人:施盘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桦,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91968Q),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丝绸西路365号海西花苑27幢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通市恒盛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南通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市恒盛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恒盛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恒盛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24元,由原告南通市恒盛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范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