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沂源县新东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扬州香江新城市中心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执3741号 申请执行人:沂源县新东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北埠东村北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香江新城市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17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海门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北海路5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北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33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新东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香江新城市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2022)鲁0203民初12537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后,于上诉期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上诉案件尚未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沂源县新东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孔 孟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