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苏1012执恢321号
兴化市善鸿不锈钢经营部、扬州香江新城市中心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鼎力砼业有限公司、扬州四鑫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善鸿不锈钢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扬州香江新城市中心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鼎力砼业有限公司、扬州四鑫建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已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案款8078元(此款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及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善鸿不锈钢经营部亦向本院申请本案执结结案。
为此,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善鸿不锈钢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苏1012民初608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