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722民初1518号
原告: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北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50802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合肥)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原告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 翔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 峰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