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

辽宁荣信兴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04民初2651号
原告:辽宁荣信兴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史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大勇,辽宁荣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红,辽宁荣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共建区**厂房**第****/div>
负责人:陆如华。
被告: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兴路**v>
法定代表人:卢爱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荣信兴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荣信兴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荣信兴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108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荣信兴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迟晓娜
人民陪审员  孟 英
人民陪审员  赵秀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邸诗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