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与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卢爱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理军,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91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工程款874065.41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工期延误违约金。因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857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9日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自2020年10月起分四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违约金合计617177.41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167177.41元。如被执行人按约自觉履行上述义务,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综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履行期限较长的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691执3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沈征宇
审判员 蒋长永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杜 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