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5155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二幢1235室。
法定代表人:陈先道。
被申请人: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永兴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卢爱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30966.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部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30966.1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舒 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