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南通德胜蛇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3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5100030,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卢爱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华,江苏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德胜蛇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251833728A,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严云峰。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德胜蛇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02民初6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南通德胜蛇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代偿款1582872元及该款项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其中532872元自2017年6月13日起算资金占用费、其余1050000元自2018年6月5日起算资金占用费;截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南通德胜蛇业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12016.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因“单位不存在无人接收”未妥投。
2、7月至9月,在执行“总对总”及“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7月29日,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4、执行过程中,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严云峰,其陈述公司已于2013年停止经营,目前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李德华亦予认可。经查询关联案件,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大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5、9月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11月5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德华,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李德华陈述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追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黄立威
审 判 员 徐海燕
审 判 员 朱启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 栋
书 记 员 瞿钰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