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3551号
原告:南通市古罗马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588994W,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曙光东二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妗,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万泽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59694634H,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人民东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住海安市。
被告:江苏凌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621000301985,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人民东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河区。
原告南通市古罗马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万泽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凌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古罗马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催缴诉讼费用后,明确表示不缴纳,且未提出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通市古罗马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