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203民初1646号
原告:柳州市恒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新柳大道111号新城智埠大楼19楼190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NRKGP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融安县长安镇大桥东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NYKBFXM。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8年12月24日生,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
原告柳州市恒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柳州市恒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恒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柳州市恒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