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4民初3119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许锡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源,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中南御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微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经济开发区九华西路1500号韩国科技产业园6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DET48L。
法定代表人:徐小兵。
被告: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丞相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476976K。
法定代表人:郭基伟。
被告:江苏玖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北街道陆姚村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MH1CY91。
法定代表人:钱治铭。
被告:江苏隆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北街道香江路18号(香江工业园区C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633011B。
法定代表人:傅鹏。
被告:江苏顺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北街道益寿北路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08315115E。
法定代表人:张贤国。
被告:如皋市五山漂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东陈真尚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594251X。
法定代表人:吴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中南御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玖恒物流有限公司、江苏隆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顺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五山漂染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马鞍山中南御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玖恒物流有限公司、江苏隆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顺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五山漂染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马鞍山中南御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玖恒物流有限公司、江苏隆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顺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五山漂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荣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