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长兴吕山金村水泥制品厂与江苏宁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民初579号
原告:长兴吕山金村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吕山乡金村村。
经营者:娄益波,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成,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宁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西路**。
法定代表人:章帮玉,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受理了原告长兴吕山金村水泥制品厂诉被告江苏宁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长兴吕山金村水泥制品厂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而获批准,并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兴吕山金村水泥制品厂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小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严 岑
书 记 员 方 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