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弘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6962号 原告: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47035L,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工业园区润五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511528019,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万寿南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7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补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免缴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章 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