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弘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弘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2执2753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弘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工业园区润五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李渔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路(如皋市经济开发区时代大厦5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弘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7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江苏辉业集团??限公司给付南通弘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7637609.54元。二、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南通弘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637609.5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的利息。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一、二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52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0264元,由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受理后,由***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7637609.5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26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5939元(未预缴)。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在另案中拍卖处置了被执行人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列财产:位于如城镇城东村11组11幢不动产、苏F×××××及苏F×××××汽车各一辆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存放于扬中市红星国际生活广场一期商业工程工地上的塔式起重机四台。
本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如皋市××街道××室××不动产及××于××街道东郡丽水(B)工地内的人货电梯6台。
3、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工程款5700万元,但亿丰公司明确表示其无确定的到期未付工程款债务。被执行人如皋??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以不欠付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在其他案件执行中,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如皋工业园区均表示不欠被执行人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
4、2017年12月11日,本院至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市)了解被执行人承建的常州市龙东花园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情况,该公司反映被执行人在该项目中的15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已全部用于工程维修,无余款可协助本院执行。
5、2018年4月9日***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对被执行人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9日裁定受理,故被执行人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不动产、车辆等拍卖款在支付相关费用、清偿优先债权后暂未分配发放,已查封的其他财产转破产程序中处置。
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2018)苏0682破10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受理对被执行人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对被执行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7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清算后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债务,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他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