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367号之二
原告: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庄曹社区王***A幢楼门面东第22间。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深蓝(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化工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其,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伯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广利花园16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勤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伯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陶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