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1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以(2020)皖1124执保418号保全裁定冻结了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该案转入执行程序后,本院现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628333.88元,案件执行完毕,需对下剩保全金额予以解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诉讼中对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