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1183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南通市通州区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以(2020)皖1124执保418号案件裁定保全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现该案已转入执行阶段,需对保全财产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628333.88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