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1民终6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6970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庄曹社区王***A幢楼门面东起第22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8887312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深蓝(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市通州区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椒华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4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南通市政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全椒华府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南通市政公司和全椒华府公司系建设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该关系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是南通市政公司施工结束后全椒华府公司支付款项。本案中全椒华府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说明南通市政公司的施工得到全椒华府公司的认可,全椒华府公司应承担付款义务。关于所谓的脱落问题并不是南通市政公司的责任范围。2018年12月26日形成的约谈记录,目的是解决结算问题,故双方在2019年1月15日形成最终的结算报告,各方签字认可,在结算报告中扣减了21万余元,扣减的金额就是所谓的质量、脱落等涉及的金额。故双方的结算应该以2019年1月15日的报告为准。二、如果存在质量问题不予付款,且自始至终全椒华府公司也未通知南通市政公司维修,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如果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应该依法组织鉴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首先需要双方进行基本的确认,以及在确认后如何处理。2018年12月26日的约谈记录载明原则上在解决脱落后付款。但是单单凭该约定根本无法执行。首先,全椒华府公司截止目前没有要求南通市政公司维修。其次,全椒华府公司早已将房屋交付业主使用至今,截止目前也未出现因所谓的脱落空鼓问题导致的索赔。再次,2019年1月15日的结算报告已经将款项扣减21万余元,以上充分说明所谓的质量问题已经通过扣减工程款的方式解决。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依法进行鉴定予以确定。综上,请求支持其上诉请求。 全椒华府公司辩称,1.双方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时虽然约定了付款时间,但双方又在质保期内签订了供应商约谈记录,约定解决现有脱落质量问题后,全椒华府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该约定是对合同中付款时间的变更,对工程款支付时间形成新的约定,该约定对南通市政公司具有约束力。2.在供应商约谈记录签订后,南通市政公司的施工负责人**仅阐述7#楼东立面有质量问题后,便停工搁置。无奈之下全椒华府公司于2019年4月委托第三方对渗水房屋进行维修,但**等人坚决不将现场的吊篮等设施拆除,并且三次将工地维修吊机剪断同时安排他人以索要农民工工资到现场闹事,阻挠施工。全椒华府公司四次报警未能解决事情。综上,南通市政公司至今尚未解决脱落等质量问题,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通市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全椒华府公司支付工程款602217.88元及利息(利息以602217.8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全椒华府公司支付律师费45000元;3.全椒华府公司承担诉讼***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全椒华府公司系全椒***苑项目的开发商。2017年,全椒华府公司将全椒***苑5#、6#住宅楼及C#商业外墙真石漆工程发包给南通市政公司施工,双方为此签订一份《全椒***苑5#、6#住宅楼及C#商业外墙真石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自5#、6#住宅楼及C#商业工程完成后,全椒华府公司支付工程总造价的50%,验收合格60天后支付到总工程款的70%,120天后支付到总工程款的95%,剩余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且南通市政公司无任何违约进行的前提下,全椒华府公司全额退还,不计利息;质保金为所有施工内容总价款的5%,质保期二年,自竣工验收合格和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之日起计算。合同并约定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南通市政公司组织人员施工,并完成了施工内容。2017年12月13日,全椒***苑5#、6#住宅楼及C#商业经竣工验收合格。 2018年12月26日《供应商约谈记录》记载:约谈事由:确定全椒项目外墙真石漆、保温等结算金额事宜;约定事项:1.江苏艺博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伯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政公司同意委托**代为参加本次谈判工作。2.因未解决有争议部分金额为125000元。经本次洽谈,江苏艺博、安徽伯明、南通市政、全椒华府均同意***苑7#楼、12#楼、13#楼外墙真石漆及乳胶漆工程争议部分以2.3万元记取,5#楼、6#楼及商铺、C#商业楼外墙真石漆及乳胶漆工程争议部分以3万元记取,此外不再发生任何索赔、争议、变更签证、配合费等其他费用。3.因承建工程的保温、真石漆质量问题产生的空鼓、脱落等问题,江苏艺博、安徽伯明、南通市政负责维修,若一周内不能及时维修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三家公司共同承担,且全椒华府公司自行选择施工队伍进行维修的费用由三家公司承担。4.江苏艺博、安徽伯明、南通市政公司三家公司依据最终结算的工程款开具足额发票,原则上在解决现有脱落问题后,全椒华府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质保期以合同为准。全椒华府公司、安徽伯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政公司、江苏艺博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均在该供应商约谈记录上加盖公章。 2019年1月15日,安徽省易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全椒华府公司的委托作出《关于全椒***苑5#楼、6#楼及商铺、C#商业楼外墙真石漆及乳胶漆工程结算审核验证的报告》:送审结算金额2524029.72元、审核结算金额2307969.03元、核减金额216060.69元,其中根据2018年12月26日供应商约谈记录核减30000元。截止2019年1月24日,南通市政公司向全椒华府公司开具了2307969.03元的增值税发票。截至目前,2018年12月26日《供应商约谈记录》中记载的因保温、真石漆质量问题产生的空鼓、脱落等问题尚未解决,全椒华府公司亦欠南通市政公司工程款602217.88元未付。 诉讼中,南通市政公司申请冻结全椒华府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一审法院已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全椒华府公司与南通市政公司签订的《全椒***苑5#、6#住宅楼及C#商业外墙真石漆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中虽约定了工程款的付款时间,但双方又在质保期内签订了《供应商约谈记录》,约定原则上在解决现有脱落问题后,全椒华府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该约定是双方对合同中约定付款时间的变更,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形成了新的合意,该合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南通市政公司具有约束力,南通市政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目前,南通市政公司尚未解决脱落问题,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南通市政公司要求全椒华府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驳回南通市通州区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49.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369.5元,由南通市通州区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一审一致。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南通市政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利息及律师费的请求能否成立。 全椒华府公司与南通市政公司签订的《全椒***苑5#、6#住宅楼及C#商业外墙真石漆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南通市政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其施工义务,且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12月13日通过竣工验收,故南通市政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经结算,全椒华府公司尚欠南通市政公司工程款602217.88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涉案合同约定,验收合格120天后支付总工程款的95%,剩余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二年质保期满后且南通市政公司无任何违约进行的前提下,全椒华府公司全额退还,不计利息。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12月13日通过竣工验收,虽然2018年12月26日《供应商约谈记录》中约定“解决现有脱落问题后,全椒华府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该《供应商约谈记录》明确载明,约谈事由系确定全椒项目外墙真石漆、保温等结算金额事宜,且约谈事项亦明确约定“原则上在解决现有脱落问题后,全椒华府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时,南通市政公司亦陈述其在约谈记录后进行了维修。故南通市政公司主张剩余工程,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全椒华府公司抗辩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南通市政公司主张工程的条件不成就。因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12月13日通过竣工验收,即使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全椒华府公司应就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提起反诉。本案中,全椒华府公司未就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提起反诉,其仅以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抗辩,本院不予审查。 对南通市政公司主张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双方对欠付的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并未约定,故南通市政公司主张的利息应以602217.8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对南通市政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全椒华府公司延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律师费,故南通市政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无法律依据,对其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南通市政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4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 二、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通市通州区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2217.8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2217.8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南通市通州区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49.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369.5元,由南通市通州区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90.5元,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81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699元,由南通市通州区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59元,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93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 宸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