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民初4568号
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庄曹社区王*****楼门面东起第22间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通市通州区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