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301号
原告:如**如家庭农场,住所地如东县大豫镇。
经营者:顾勇如,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江苏浩阳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
法定代表人:王新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兵,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燕,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如**如家庭农场与被告江苏浩阳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如**如家庭农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苏浩阳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如**如家庭农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如家庭农场撤回对被告江苏浩阳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原告如**如家庭农场负担。
审 判 员 王小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许滢滢
书 记 员 康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