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通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江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684执16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164G,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江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879301-5,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施晖。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江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4执16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何兵
审判员*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