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江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海门市玖珑贸易有限公司与海门市玖珑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江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海门市玖珑贸易有限公司与海门市玖珑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08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门商初字第00051号
原告江苏江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翔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门市玖珑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的原告江苏江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玖珑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江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江苏江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红
人民陪审员黄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奚晓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