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代建国、江苏江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2民初9776号
原告:**,男,1976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代建国,男,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江苏江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悦来镇新城中路绿洲新城318号。
原告**与被告代建国、江苏江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