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启东苏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青2801民初845号原告:***,男,1963年12月22日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务工人员,住西宁市城东区逯家寨,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红桂,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苏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花园中路8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八一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9月26日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该公司职工,住格尔木市育红街17号,身份证号×××。原告***诉被告启东苏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8785元,减半收取9392.5元,予以免交。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