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4民初1391号
原告: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911506。
法定代表人:吴泽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军,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杲先亮,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上犹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水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5GGJGX0。
法定代表人:刘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金林,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晨昕,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电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79603Y。
法定代表人:曹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上犹县供电分公司、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系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原告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许原告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贵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