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榆阳区浩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3民终682号
上诉人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榆阳区浩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2018)陕0329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麟游县人民法院(2018)陕0329民初1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麟游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2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杨旭东 审 判 员 李少华 审 判 员 崔宝林
法官助理 祁莹莹 书 记 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