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4844号
原告: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9115606。
法定代表人:吴俊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军,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1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13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