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791民初1880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357050792,住所地***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22号金融中心1号金融新天地B座6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好、管兵,江苏善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堂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W7N4UX7,住所地***市海州区学院路8号(市党校综合楼西楼西侧连廊416教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134102635M,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79弄9号24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911506,住所地***市海州区锦屏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置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堂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堂泉置业公司)、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桥建筑公司)、被告(反诉被告)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屏建设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海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兵,被告堂泉置业公司、仓桥建筑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屏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海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相关损失暂定100万元(以司法鉴定为准)。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堂泉置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与原告开发的金融中心项目相邻,被告堂泉置业公司系该项目施工单位。2021年6月26日,原告接到国电***电力公司通知得知,被告堂泉置业公司在施工过程将原告两条供电通道及电缆破坏。原告虽多次联系两被告协商修复供电通道及电缆事宜,但两被告均不予理睬,因此原告面临不得不自行修复供电通道、电缆工作;同时在修复过程中还将涉及案涉工程重新施工及现有绿化、道路等毁损重建等损失。原告认为金融中心供电通道及电缆属原告合法财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并给原告造成了相关直接或间接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损失,请判如所请。
被告堂泉置业公司、仓桥建筑公司共同答辩称,1、原告在施工过程中非法将应铺设在自己项目地块下的电缆掩埋在被告堂泉置业公司的地块下,已构成侵权。2、在被告堂泉置业公司地块施工前,原告未尽提醒义务,未告知被告堂泉置业公司地块下有正在使用的电缆。3、被告仓桥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上述电缆后,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双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已尽到了善意止损的义务。4、原告违反规划设计,将上述电缆改铺到原告地块东侧红线3.5米内(按照设计要求,该范围内的地块应为道路),并高出地面0.5米,导致双方共用的消防及办公货用道路无法建设,已构成重大的安全隐患。5、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两被告在本案中无任何的过错,对于原告重新改铺电缆导致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与两被告无关。对于两被告产生的损失已经提起反诉。
被告锦屏建设公司辩称,1、被告锦屏建设公司是按照原告的施工图设计线路进行施工的,由原告委托的监理公司监督了施工的全过程,施工时是不可能越界,同时被告锦屏建设公司也不可能舍近求远绕到被告堂泉置业公司的地块进行施工。2、被告锦屏建设公司施工的该工程已于2019年10月经过原告的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3、被告锦屏建设公司顶管施工用的材料为柔性管材,有形变能力及形变可能。被告仓桥建筑公司在进行桩基及土方开挖,会有挤土效应,从而导致管线产生位移。4、被告堂泉置业公司、仓桥建筑公司在施工前也有义务向相邻单位进行告知,询问施工附近是否有地下管线,谨慎施工。5、案涉电缆被被告仓桥建筑公司挖出时还是能够正常使用,无损坏的。被告仓桥建筑公司用工具进行了人为破坏,供电公司监察人员到现场后进行了制止,但此时的电缆保护管及保护皮已经被破坏。综上,涉案电缆的损坏与被告锦屏建设公司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对被告锦屏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堂泉置业公司、仓桥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各项损失118万元(A楼因施工中发现电缆被迫停止施工的损失,在发现电缆前,反诉原告是对项目地块的AB两座楼同时做地下基坑施工,后因在A楼的西侧方向发现有电缆,导致A座楼整个范围内都无法施工,只能对B座楼进行施工)。2、反诉被告将位于***市××××道××号金融中心1号金融新天地项目地块东侧红线向西3.5米内的混凝土建筑物以及电缆清除,并恢复原状。3、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堂泉置业公司开发的***平高金融城项目与反诉被告金海置业公司开发的金融中心1号。金融新天地项目东西毗邻,金融新天地项目业已竣工使用,平高金融城项目处于土方开挖及地下室施工阶段。2021年6月13日上午8时左右,仓桥建筑公司作为平高金融城项目的施工单位在对该项目地块西北角基坑开挖过程中发现两根呈南北走向的电缆套管(其中一根套管内有电缆),仓桥建筑公司随即停止施工,撤离人员机械,拉警戒线,置警示标语。反诉原告先后与该项目地块南北相邻的星海湖1号小区物业、星海湖公园管理处联系无果后,于2021年6月15日又电话联系了市供电公司的营销部门,仍然未查到原因,不得已拨打了95598投诉电话,2021年6月27日,经供电部门及多方努力,最终确认该电缆系金海置业公司正在使用的20千伏高压供电电缆(经清理,该电缆呈弧形,弦长40米,径长5.3米掩埋在堂泉置业公司地块西侧红线内),反诉原告及时与金海置业公司联系,多次要求其拆除该电缆,以便恢复施工,但是金海置业公司迟迟不予配合。2021年8月10日,金海置业公司以报警、公证处拍照取证等形式到现场固定证据。按照已公示的规划总平面图,平高金融城项目与金融新天地项目共用一条红线,沿该红线各自建设3.5米宽的道路,从而形成两项目共用的7米宽的消防通道以及办公货运道路。但是金海置业公司违规将该红线3.5米内地块改造成铺设上述电缆以及绿化带的专用地块,且紧邻红线铺设电缆的混凝土通道比地面高出0.5米,致使堂泉置业公司在平高金融项目建成后无法建设业已规划的7米宽消防通道以及办公货运道路,导致两项目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21年10月5日,在反诉原告的强烈要求下,金海置业公司终于拆除了堂泉置业公司地块基坑内的全部电缆,将其改铺在上述混凝土通道内。平高金融城项目也于2021年10月8日恢复施工。反诉原告认为堂泉置业公司是以净地方式购买平高金融城项目地块,金海置业公司在供电施工中将部分高压电缆铺设掩埋在堂泉置业公司地块下面,非法侵占了东西长5.3米,南北长40米的地下面积。在堂泉置业公司摘得平高金融城项目地块后或者仓桥建筑公司施工前,金海置业公司未尽提醒义务,没有善意告知该地块下面有正常使用的高压电缆。金海置业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已给反诉原告造成重大的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侵害了堂泉置业公司建设消防通道和办公货运道路之权利,必将影响到平高金融城项目建成后的相邻通行权,也必将导致两项目在建成后出现消防、交通等重大安全隐患。基于反诉原告作为民营企业的项目正在建设之中,反诉原告曾就上述事项一直主动与反诉被告多次沟通,意欲协商维权,可是没有想到反诉被告先行起诉。现在反诉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贵院支持反诉原告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金海置业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反诉要求答辩人赔偿其损失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1、被答辩人在项目施工中,不按相关规范要求施工,造成答辩人地块出现塌陷,导致答辩人管线出现位移至被答辩人范围。同时因被答辩人未按规范施工,也造成其他许多相邻周边地块均出现较为严重的塌陷现象。2、根据《国家电力保护条例》的规定,地下电缆管线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破坏。本案系被答辩人故意损坏答辩人高压电缆引起,被答辩人在挖出答辩人高压电缆后不仅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甚至人为切割破坏电缆。因此,被答辩人应承担其侵权责任毫无疑问。3、根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在施工前查清施工及相邻地段地下管线现状是被答辩人应尽的法定义务,而被答辩人显然未履行其法定义务,施工前又不主动与答辩人沟通,对地下管线状况一无所知,盲目施工,显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4、支护桩及相关的支护施工已经完毕,发现的电缆管线位置在支护桩边上靠近拐角的位置,此处已经无需再施工。同时被答辩人若不进行人为破坏电缆管线,直接掩埋不会影响任何施工。工地出现他人电缆并不一定导致存在停工损失,被答辩人可以在其他无事故地点继续施工,其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被答辩人在2021年6月13日开挖出电缆后,没有积极的采取补救措施,却人为的将电缆管线切坏,造成电缆管线报废。而且明知该电缆处于双方地块交接处,却故意不与答辩人主动联系,反而舍近求远与一路之隔的所谓其他单位星海湖管理处等联系,且直至6月27日方才向供电部门反映。因此即便存在停工现象也是被答辩人破坏电缆造成的,损失也应当自行负担。二、被答辩人第二项诉求不属于反诉受理范围。1、被答辩人第二项诉求是要求拆除答辩人为消除因被答辩人破坏的电缆而采取的补救设施,即原来的电缆已经遭答辩人破坏无法使用情况下,重新铺设了新的电缆通道设施。该新建设施系在答辩人自有红线内设计、施工与建设,没有对任何他人造成任何影响,他人无权干涉。2、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须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本诉要求的是赔偿损失,而该反诉请求是拆除新建设施,显然与本诉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属于可以反诉的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反诉的范畴,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综上,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
反诉被告锦屏建设工程公司辩称,1、答辩人是按照施工图设计线路进行施工,有监理公司监督了施工的全过程,施工时是不可能越界的,同时被告也不可能舍近求远,绕到被告堂泉置业公司的地块里进行施工。2、答辩人施工的该工程于2019年10月已经过原告的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3、答辩人施工用的材料为柔性管材,有形变能力及形变可能,被告称仓桥建筑公司在进行桩基及土方开挖会有挤土效应和土方塌陷,容易导致管线产生位移。4、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被告称仓桥建筑公司在施工前有义务查询施工附近是否有地下管线及地下管线资料,防止损坏管线,当发现电缆后有保护的义务,不能加以损坏,否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电缆被被告称仓桥建筑公司挖出时还是能够正常使用无损坏,被告锦屏建设公司用工具进行了人为破坏,供电公司监察人员到达现场后进行了制止,但此时电缆的保护管及电缆保护皮已被破坏。从图片上可看出,被告称仓桥建筑公司在上处的支柱施工已完成,如及时上报处理,既不会损坏电缆也不会影响施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金海置业公司开发了金融中心1号金融新天地项目,原告金海置业公司开发的金融新天地配电工程由被告锦屏建设公司施工,原告提供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均显示涉案的南北走向地下配电工程管线紧贴红线位置,涉案的工程管线分别有三个套管,其中两个套管里均有一条20千伏的电缆,另一个套管系备用管,无电缆。金海置业公司开发的金融新天地配电工程已投入使用。被告堂泉置业公司开发***平高金融城、金融城B楼、开关站、地下室项目,被告堂泉置业公司开发的该项目与原告金海置业公司已经投入使用的金融中心1号金融新天地项目相邻,两家共用一条红线,双方所建地上项目均要求距离红线四米远。被告堂泉置业公司在建设前曾与原告金海置业公司联系,询问在建项目的地下室图纸(判断与本项目距离)等材料,原告金海置业公司回复没有超红线的。被告堂泉置业公司开发的上述项目由被告仓桥建筑公司施工建设。根据被告堂泉置业公司提供的地下室基坑支护外框线平面***及基坑支护桩位平面***显示,被告仓桥建筑公司在距离双方用地红线约3米处进行桩基坑围护桩施工,工程方案为地下室基坑四角部分采用水平角撑,四角部分以外采用单支点斜支撑支挡结构管桩围护护壁的施工方法,围护桩长度有12米和13米。围护桩施工完成后进行基坑开挖施工。2021年6月13日上午,被告仓桥建筑公司在挖地下基坑过程中,在施工的地下深约5米左右发现南北走向的管子3根,管子距离红线约5.3米,被告仓桥建筑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并上报***市供电公司,***市供电公司反馈不是他们的供电管线。当天,被告仓桥建筑公司与其南边的星海湖一号小区、北边的星海湖公园联系,均反馈不是他们的管线。2021年6月23日,被告仓桥建筑公司将其中的一根管子切开,发现里面有电缆,被告将电缆划开测试是否有电,经测试有电。2021年6月27日被告告知原告管线一事。
另查明,2021年6月30日,原告金海置业公司向被告堂泉置业公司出具《关于限期恢复金融中心项目供电电缆的函》,称6月27日上午公司收到市供电公司关于金融中心项目供电电缆被贵司破坏的通知。经市供电公司现场鉴定,金融中心项目供电三条通道(两供一备)已有两条通道出现在贵司坑内,其中备用通道已被贵司完全破坏,当置线电缆及通道已被贵司部分破坏,市供电公司为保证用电安全已暂停该线路供电……要求贵司按市供电公司整改意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于7月5日前完成供电线路整改并恢复金融中心项目双路供电,所有费用均由贵司承担,否则我司将严肃追究贵司相关法律责任。2021年7月2日,原告金海置业公司又向被告堂泉置业公司邮寄律师函,请被告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务必保证于2021年7月5日前完成供电线路整改并恢复金融中心项目双路供电,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涉案的两条电缆,其中一条电缆于2021年6月27日断开,2021年10月4日合上;另一条电缆于2021年10月4日断开,2021年10月15日合上。
还查明,被告锦屏建设公司于2018年铺设的地下管线,其中涉案电缆及套管80米,铺设时电缆价格736.93元/米、套管综合单价228元/米。经本院询价2021年6月电缆价格为979.09元/米,套管综合单价为228元/米。
再查明,原告金海置业公司已经将地下电缆移至地面,并提交金融一号进线通道修复工程投标人为***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电缆通道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投标总价,证实投标总价为698288.63元,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给***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70%的工程款488802.04元。被告提交的2018年9月1日实施的《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表5.3.5中关于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允许最小距离,其中电缆与道路边平行距离为1.0米。被告还提交2021年6月13日由其项目监理机构出具的工程暂停令,基坑开挖施工至西北角处时,发现两根电缆套管,该电缆在项目红线内,且被相邻两根基坑围护桩夹住,具体位置在1-3轴交K-S轴范围内,致使5区地下室无法施工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通知2021年6月13日8时起,暂停1-3轴交K-S轴部位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对电缆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抓紧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待整改完成后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根据被告拍摄的图片显示2021年10月5日,原告金海置业公司地下电缆移至地面。被告提交2021年10月8日由其项目监理机构出具的工程复工令,上述工程暂停令中的工程于2021年10月8日起恢复施工。被告还提交平高金融城索赔项目工程的索赔总价标书,投标总价为1184508.02元。该项目的鉴定单位还出具证明证实A楼项目因该线路暂停施工达105天。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海置业公司称管线位移至被告正在开发的地界,被告不予认可,双方均要求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电缆进入被告堂泉置业公司用地红线内的成因进行鉴定,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无法对委托事项作出鉴定,退案处理。后启动备选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因该公司不具备管结检测鉴定技术能力,退案处理。被告对退案不予认可,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反诉原告申请对停工损失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因反诉原告提供的现有材料未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导致鉴定工作无法进行,退案处理。后启动备选江苏慧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因反诉原告主张的损失明细中主张理由是否成立不明确,工程量多少没有论据,价格高低没有依据,作退案处理。反诉原告对退案均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证书、限期恢复金融中心项目供电电缆的函、施工图纸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根据原告提供的图纸反映原告金海置业公司金融中心地下配电工程涉及本案的地下管线在原告红线之内但紧贴着双方红线位置建设,被告堂泉置业公司在其用地范围内进行围护桩施工,桩基施工后被告仓桥建筑公司挖地下室时在堂泉置业公司用地范围内发现涉案的地下管线。原告称地下管线因被告仓桥建筑公司打桩导致管线位移,被告堂泉置业公司、仓桥建筑公司均不予认可。双方均要求对管线进入被告堂泉置业公司用地范围的成因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均无法鉴定作退案处理。根据现有的证据证实涉案的管线在被告堂泉置业公司建设用地范围内被发现,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涉案管线系被告仓桥建筑公司进行桩基施工时被位移至被告用地范围内,且根据现有材料也无法进行鉴定。被告仓桥建筑公司提供的图纸反映其在距离双方红线约3米处进行围护桩施工,没有紧贴用地红线,电缆被发现是在距离双方用地红线约5.3米处,故对原告称管线位移至被告地界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仓桥建筑公司正常施工发现管线时,其不存在过错,但被告仓桥建筑公司在发现涉案管线时没有采取正确的处置措施。虽然通过供电部门在短期内未查明涉案管线的实际所有人,但是在不能确定涉案管线实际所有人的情况下被告仓桥建筑公司私自将管线用工具切割的行为,不仅给自身安全带来危害,也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故被告仓桥建筑公司私自将管线切开,导致管线被破坏所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金海置业公司作为涉案管线的所有权人,其管线越界至被告堂泉置业公司用地范围内,原告对此也存在过错。原告金海置业公司与被告锦屏建设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如原告金海置业公司认为被告锦屏建设公司在铺设管线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可另行主张权利。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本院确定被告仓桥建筑公司承担50%责任,原告金海置业公司自担50%责任。关于原告金海置业公司的实际损失问题,涉案管线被划开后不能使用,原告将地下管线移至地面,但涉案管线被发现时即在被告堂泉公司地界,即使未被破坏,原告也需要将涉案管线移走,故原告的实际损失不应是原告将管线从地下移至地面的全部损失,应是被告仓桥建筑公司破坏的一根管线的套管及电缆的实际损失。被告锦屏建设公司铺设时涉案的管线长80米,电缆及套管被损坏时的价格为1207.09元/米,根据电缆被损坏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套管及电缆损失为96567.2元,由被告仓桥建筑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8283.6元。
关于反诉,反诉原告堂泉置业公司、仓桥建筑公司反诉要求反诉被告金海置业公司、锦屏建设公司赔偿因涉案管线造成的停工损失,反诉原告施工时发现涉案管线后,其项目监理机构出具了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抓紧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待整改完成后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反诉原告提供的工程暂停令证实仓桥建筑公司在发现涉案管线后,该处停止施工,对其施工进度造成了影响,对反诉原告合理的停工期间及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因反诉原告仓桥建筑公司不正确的处置措施延长了停工时间,导致扩大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主张的停工损失,本院依法委托鉴定,因其提供的证据无法鉴定,鉴定机构均作退案处理。从反诉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停工损失的具体数额,但考虑涉案管线影响了反诉原告的施工进度,造成反诉原告施工机械设备租赁时间延长、增加了人员工资支出等实际损失,故本院酌定由反诉被告金海置业公司承担停工损失40000元。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锦屏建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失48283.6元。
二、反诉被告江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堂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停工损失40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堂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反诉费7710元,合计21510元,由原告江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395元,由被告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洁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二、上诉须知
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先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至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司法救助申请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