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民终4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执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鸿意地产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0481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