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民终4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执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鸿意地产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0481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