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破申10号
申请人:江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972883,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江新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勇,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连云港天裕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95358398G,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310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许守必,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江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4月10日决定将天裕建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5月3日,本院对连云港天裕建材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查。审查期间江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江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连云港天裕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屠维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洁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