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91民初446号
原告:江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5号江山大酒店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江新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为,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原告江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0.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承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