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46江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91民初446号

原告:江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5号江山大酒店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江新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为,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原告江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0.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承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