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江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3财保105号
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7965101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5号江山大酒店十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972883。
法定代表人江新年,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93207000000042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