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祥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溢彩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陶明锐,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天安科技创新产业园3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宫晓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学民,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祥建设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济仲裁字第17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3月10日立案执行。因本案是仲裁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济仲裁字第1722号裁决书由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陈金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