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全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7民初706号
原告: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A2栋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健,北京市安理(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元成,北京市安理(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全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胜利社区交通巷一号。
法定代表人:封颜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静,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交智控公司)与被告江苏全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泰交通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交智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健、邹元成及被告全泰交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交智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3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赔偿计147903.27元。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东交智控公司原名称为江苏东交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交检测公司),2019年9月29日,原告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名称东交智控公司。
2018年4月20日,被告就灌云县农村公路“建养一体化”工程PPP项目试验检测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向东交检测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选定东交检测公司为项目的中标单位,并明确中标金额为460万元。2018年4月25日,被告就项目工程建设事宜与东交检测公司签订《试验检测合作协议书》(合同编号:JE81803018,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提供工程的施工自检、工序资料、安全资料整理等服务;计划服务期限为2018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共计24个月;试验检测服务费计人民币460万元,付款方式为人员进场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之后每季度支付一次,支付额为合同金额的10%,工程完工后付至合同金额的90%,交工资料移交后付清剩余尾款;关于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安排人员进场展开工作,为被告提供约定的试验检测服务,并为该项目支付人工成本、项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合计1921833.26元,但被告一直未依约支付服务费。2018年10月16日,被告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表示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施工建设,要求自发函之日解除《协议》,相关后续事宜另行协商。2018年11月5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复函》,书面函告被告;原告不同意解除上述协议,请被告自收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按约定支付服务费,截至2018年10月25日为人民币138万元及逾期利息:如被告坚持解除上述《协议》,应自收到复函之日起五日内与原告协商签订正式解除《协议》,支付已履行部分的服务费,截至2018年10月25日人民币138万元及逾期利息并补偿原告因履行协议产生的损失。被告收函后未作书面回复。
2019年12月31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签发《律师函》,函告被告自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38万元及逾期利息、原告为履行协议所产生的损失。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全泰交通公司辩称,1.该工程项目于2018年7月因政策原因导致无法进行,2018年7月后原告也未提供相应服务。2.原告提供的服务也不符合合同约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东交智控公司所举证据,全泰交通公司对其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与本案基本法律关系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对于东交智控公司所举员工考勤记录表、视频资料,东交智控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仅提供了复印件,未提供原始载体予以核对,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20,全泰交通公司向东交智控公司发出“项目”中标通知书。2018年4月25日,委托单位(甲方)全泰交通公司与受委托单位(乙方)东交智控公司签订《协议》,委托乙方承担灌云县农村公路“建养一体化”项目工程(一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自检、工序资料、安全资料整理等服务。《协议》第二条委托试验检测内容:二、委托试验检测服务内容:(一)委托试验检测项目包括:1.土:颗粒分析、界限含水率、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率、天然稠度、有机质含量、比重;2.集料:颗粒级配、压碎值、针片状颗粒含量、密度、含水率、含泥量及泥块含量、矿粉亲水系数;3.水泥及压浆材料: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4.水泥混凝土、砂浆:抗压强度、抗折强度、配合比设计、坍落度、含气量、砂浆稠度;5.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量、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或石灰剂量、石灰有效钙镁含量;6.钢筋(含接头):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冷弯;7.路基路面:厚度、压实度、平整度、李沉、构造深度、摩擦系数、几何尺寸;8.结构混凝土:强度、表观缺陷、混凝土碳化深度;9.沥青及沥青混合料:针入度、延度、软化点、黏附性,沥青密度、马歇尔稳定度、流值、空隙率、矿料间隙率、沥青用量、矿料级配,配合比设计;10.外加剂:减水率、抗压强度比、泌水率比、凝结时间差、含气量。(二)工程资料整理编制、归档:1.施工过程相关资料;2.试验检测资料;3.交竣工资料。(三)安全管理工作:1.安全工作指导;2.安全资料整理;3.协助甲方平安工地,文明工地创建工作。
《协议》第四条乙方职责:(一)配备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检测项目配备试验检测人员、资料员、安全管理人员。试验检测人员主要负责室内相关的试验检测,参与指导现场的相关试验。(二)负责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试验检测,资料编制与管理、安全指导及服务工作,应积极参与甲方的有关试验检测、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的试验检测、安全服务。(三)派驻人员须严格遵守“科学、真实、准确、及时”的准则,以坚持服务于工程施工一线工作原则,保证工地检测、资料管理和安全工作的高效运行。(四)派驻人员应服从甲方的总体工作部署,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甲方施工;不得干预甲方的施工,不得超越甲方认可的工作范围和从事其他活动,不得接受甲方或下属分部、作业队、材料供应商的宴请,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试验检测、安全管理工作结果的公正的活动,为所有检测结果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外泄于甲方下属作业队及材料供应商。在接到甲方任务通知内半小时安排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应立即进行。并及时出具检测记录和报告报甲方、监理、业主等审核,报告应符合标准、规范、监理的相应要求,及时出具甲方计价所需的各类检测报告。(五)派驻人员须服从甲方的各项工作管理规定和工作纪律,听从甲方对检测的其他工作安排,离开工地须征得甲方负责人的同意;检测车辆不得用于与检测、安全无关的所有事项,承担其造成损失及后果。对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应本着爱护、节简的原则正确使用,妥善保管,检测服务期满后全部归还甲方。所有人员的出勤必须满足省市、监理、甲方的管理规定。节假日及夜间值班或跟班检测须服从甲方的安排。对不服从甲方管理的人员须无条件更换,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六)及时完成协议规定的所有检测项目,不得因拖延检测而耽误甲方施工,提供科学准确的检测报告材料和安全、施工资料,对各项试验检测结果及安全检查结果第一时间回复甲方,乙方不参与对不合格项的处理决定,但应配合甲方闭合不合格项的处理资料。(七)积极协助甲方完成其他外委试验检测工作。完成计量计价资料中的相应检测报告(参数项目与第二款相符)及工程完工后协助甲方完成交工资料中的试验检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及时交付甲方。同时必须做好试验资料的解释和试验检查方面的各项工作。(八)承担协议约定的乙方职责的所有费用,对甲方支付的服务费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
《协议》第五条计划服务期限:2018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共计24个月。《协议》第六条服务费及付款方式:(一)费用组成,人员费用+管理费+税金;(二)本协议试验检测服务费计人民币肆佰陆拾万元整(小写¥4600000元整);(三)付款方式:人员进场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之后每季度支付一次,支付额为合同金额的10%,工程完工后付至合同金额的90%,交工资料移交后付清剩余尾款。
2018年10月16日,全泰交通公司向东交智控公司《解除合同通知书》,称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本工程”不能正常施工建设,从即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相关后续事宜另行协商。东交智控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复函全泰交通公司称,全泰交通公司并无约定或法定解除权,未支付任何服务费及要求解除上述协议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东交智控公司不同意解除《协议》,请贵公司自收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按约定支付服务费,截至2018年10月25日为人民币138万元及逾期利息。二、若全泰交通公司坚持解除上述协议,请自收到复函之日起五日内与本公司协商签订正式解除协议,向本公司支付已履行部分的服务费,截至2018年10月25日为人民币138万元及逾期利息,并补偿本公司的损失。
2019年4月25日,灌云县交通运输局向全泰交通公司、江苏通用路桥有限公司、江苏铭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关于“项目”合同终止的通知,该通知称,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PPP模式无法继续推进,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终止“项目”合同。
2019年12月31日,东交智控公司向全泰交通公司发出律师函,认为全泰交通公司单方要求解除协议、逾期支付服务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请求全泰交通公司向东交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38万元及逾期利息;支付东交公司为履行协议所产生的损失1924833.26元。
在案件庭审过程中,东交智控公司与全泰交通公司均表示《协议》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均同意予以解除。
另查明,东交智控公司仅向本院提交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其工作内容,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工作内容及成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全泰交通公司应否向东交智控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二、全泰交通公司应否向东交智控公司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东交智控公司与全泰交通公司签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关于全泰交通公司应否向东交智控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协议并未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且案涉“项目”因政策变化等无法继续推进,灌云县政府研究决定终止“项目”合同,也不符合不可抗力构成要件,故全泰交通公司无合同解除权。本案庭审中,东交智控公司与全泰交通公司均表示《协议》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均同意予以解除,故本院对《协议》解除予以确认。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协议》解除后,东交智控公司请求全泰交通公司向其支付技术服务费,本院不予支持。但东交智控公司前期派人员进场进行了相应工作,全泰交通公司应予以补偿,对于补偿金额,本院参照《协议》约定的“人员进场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予以确定,即全泰交通公司应予以补偿东交智控公司46万元及自本案起诉之日的利息。
二、全泰交通公司应否向东交智控公司赔偿损失。
《协议》履行的基础是“项目”,因该项目系经灌云县政府基于政策变化原因而予以终止,东交智控公司与全泰交通公司对于《协议》的解除均无过错,故对于东交智控公司请求全泰交通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全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6万元及利息(其中按本金46万元自2020年12月9日至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51元,由江苏全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由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5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刘 宁
审 判 员  何海莲
审 判 员  林 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寇运龙
书 记 员  王雪竹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