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13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厚友,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建华,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审第三人:钱科研,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审第三人:孟庆功,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审第三人:孟兵,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审第三人:江苏全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胜利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封彦兵,总经理。
上诉人周厚友因与被上诉人孙建华,原审第三人钱科研、孟庆功、孟兵、江苏全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3民初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一审法院催缴,期限届满,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井鑫
审判员 黄 宇
审判员 马晓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