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民终4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厚友,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建华,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审第三人:江苏全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胜利东路**。
法定代表人:封彦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厚友因与上诉人孙建华、原审第三人江苏全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3民初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周厚友提供的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3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书等新证据证实,案外人钱科研、孟某、孟庆功等人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发生变化,且遗漏当事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3民初7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厚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袁 辉
审 判 员 忻 越
审 判 员 刘亚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增丽
书 记 员 程 铖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