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全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3民初6435号
原告:刘素民,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福玉,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全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139378358E,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胜利社区交通巷一号。
法定代表人:封彦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静,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千明,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原告刘素民与被告江苏全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孙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素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素民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素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刘素民负担。
审 判 员 李德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颖
书 记 员 陈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