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腾扬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腾扬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891民初1455号
原告江苏腾扬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扬公司)与被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公司)、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业喜、沈治民、被告海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鸣、孟侃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丰集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一致认可海外公司欠付腾扬公司工程款162871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2019)苏0891民初2031号案件判决亿丰集团给付海外公司工程款9993755元及利息,亿丰集团上诉认为其不应承担利息、其应给付海外公司工程款数额为9756755元。故对腾扬公司主张亿丰集团在欠付海外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1日,亿丰集团(发包人)与海外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海外公司承建亿丰集团亿丰时代广场住宅10、11、12#楼及人防一期一区工程。工程内容为土建安装(不含桩基、消防、电梯、自来水、供配电、网络、电话、燃气、供暖、智能化等工程,具体以合同为准);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签约合同价为71980260.89元。 2017年9月6日,海外公司(甲方)和腾扬公司(乙方)签订《淮安亿丰时代广场住宅10#、11#、12#楼室外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海外公司承接的亿丰时代广场住宅10#、11#、12#楼室外沥青道路、停车位铺装、雨(污)水管道、检查井、化粪池等工程现委托腾扬公司施工。一、工程概况:工程内容为亿丰时代广场住宅10#、11#、12#楼室外沥青道路、停车位铺装、雨(污)水管道、检查井、化粪池等设计变更、增补工程量。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2017年9月6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0月30日。三、合同价格、价格形式及结算:1、暂定合同金额80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⑴工程量按实结算,定额套用200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土建按二类工程取费,安装按二类工程取费,最后计取按合同约定的各项措施项目费后的工程总价下浮15%后作为结算造价……。四、付款方式:⑴合同范围内全部完成且经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价的70%;⑵提交工程验收资料和决算文件并经审核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决算价的95%;⑶余款5%保修期满(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两年)后一次性付清(无息、扣除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代为检修的费用)。发包人在每次付款时,承包人均应办理相应手续并提供相应额度的有效发票。五、质量标准为合格……。 竣工验收证书载明亿丰时代广场住宅10#、11#、12#楼室外配套工程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20日。亿丰集团、海外公司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均在竣工验收证书中加盖印章。 双方在庭审中一致认可,海外公司还应支付腾扬公司工程款162871元。 另查明:2019年6月3日,海外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亿丰集团给付10#、11#、12#楼及人防一期一区工程价款14443174.4元及利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兴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海外公司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4月26日,鉴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涉及腾扬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为705655.11元。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19)苏0891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亿丰集团给付海外公司工程款9993755元及利息。亿丰集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利息的判决并改判其给付海外公司工程款9756755元。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一、被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腾扬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62871元; 二、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2871元范围内对原告江苏腾扬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腾扬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原告江苏腾扬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653元,被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49)。
审 判 长  季明丽 人民陪审员  孙美红 人民陪审员  顾红军
法官 助理  赵红霞 书 记 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