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91执250号
江苏腾扬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苏0891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腾扬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62871元;2、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2871元范围内对原告江苏腾扬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原告江苏腾扬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653元,被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4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欠付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执行到位,并对被执行人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
2.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3.本院依法提取了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因提取的工程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按91.92%的比例,本案分得案款152419.91元。
4.另经财产调查,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车辆登记,本院轮候查封其房产,无处置权,本院已向首查封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进行查找,未找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查明及执行到的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891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罗春国
审判员 周 丰
书记员 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