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与灌南县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24民初5174号
原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新兴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灌南县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镇中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与被告灌南县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在本院依法告之其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明确表示不愿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祁浩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