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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706民申2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徐国庆,江苏盈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陈学惠。
原审被告梁新国。
原审被告徐光。
原审被告李敏捷。
原审被告沭阳县沂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扎下乡下街。
法定代表人仲崇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陈学惠、梁新国、徐光、李敏捷、沭阳县沂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海商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原审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错误的。被申请人***在原审中向法院提供虚假地址,导致法院送达的地址错误,该案应当重新审理。2、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错误,徐光自2010年5月6日签订租赁合同至同年2月10日陆续租用钢管共计22184.3米,扣件共计8980只,从两份周转材料退用单数据显示被申请人粱松、徐光已退钢管34700米,扣件共计16000只,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转让协议和租赁合同显示的收取押金数额,均表明被申请人徐光租用钢管及扣件租金已结算完毕。并且被申请人***从徐光处多收钢管12515.7米,扣件7020只。3、从申请人***出具的担保书内容来看,担保性质为一般保证,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当时双方约定的是所担保车辆的价值,而不是所有债务的担保。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1、2010年5月6日签订租赁合同之后,徐光等共租用钢管62420米,扣件31020件(有2010年5月9日至7月16日租用单为证),除退还钢管17350米,扣件8000件外,钢管尚欠45070米,扣件尚欠23020件。综上,徐光承租的材料至今并没有退清,租金也没有付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2、***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以海州法院结案的数字为准,如徐光不将材料退清、租金结清,我***愿担保清偿”。何来只是对车辆提供担保。应对徐光、**签订的租赁合同所形成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驳回其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不服本院(2015)海商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其申请事由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一项或多项法定事由,即再审事由法定原则,再审请求才能成立。在审查中,根据申请书中提出的观点和请求,合议庭调取了(2015)海商初字第00447号和相关的(2014)海商初字第00586号案的原审卷宗材料,走访调查了原审案件承办人及被申请人***。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原审查明的事实、认定的理由等进行综合评判认证,经合议庭评议后,分述如下审查意见。
一、关于申请书中提到的第一点申请事由,经查,(2015)海商初字第00447号案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审理,3月16日向***通过国内挂号信函的形式送达了包括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在内的诉讼文书,又于同年5月7日向***等原审被告公告送达了含上述诉讼文书在内的应诉材料。并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针对申请书提到“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虚假地址,导致送达地址错误,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错误的”的观点,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结合本案,原审按起诉状中载明的被告住址通过邮寄送达未果的情况下,予以公告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送达程序上并没有不当之处。故申请书中提出的该申请事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申请书中提到的“原审认定案件事实错误,徐光在履行合同中对租赁物的租用和退还具体数据不正确”的观点,因该项事由实质上并不属于申请人***所应主张的实体权利,且原审被告徐光在本院(2016)苏0706民申26号案中,对其亦作了较明确的提出和请求,同时,本院也作了有针对性的阐释。故在此不作深度释明,不再赘述。
三、关于申请书中提到“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仅为车辆价值的担保,性质应为一般保证责任”的申请事由,对此,审查根据申请人于2014年6月11日向***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以海州法院结案的数字为准,如徐光不将材料退清、租金结清,我***愿担保清偿)来看,审查认为,承诺书中不能反映出是仅对车辆价值的担保,而应理解为是直接针对徐光所租赁的材料退回和所拖欠的剩余租金按法院结案确认数字予以返还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关于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实践中如何区分的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有明确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结合本案,申请人***向***提交的承诺书中,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被保证的主债务种类、数额等虽作了约定,但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故原审依法认定为是连带责任保证并无不当。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综上,再审申请人***不服本院(2015)海商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所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在审理程序、法律适用和实体处理上均无不当之处。希望申请人能息诉服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使权利。
审判长 王 毅
审判员 汤茂忠
审判员 刘素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 静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仿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