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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沭阳县官墩乡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22民初13851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官墩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沭阳县官墩乡。
法定代表人:秦礼国,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敬柱,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博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陇集镇工业园区245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仲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东梅,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兵,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沭阳县官墩乡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苏博远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左东旺
审 判 员 王 霞
审 判 员 刘玉兵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红枝
书 记 员 张 艳
书 记 员 张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