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远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博远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沭执字第17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博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陇集镇工业园区245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仲宝,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范守建
审判员  汤 正
审判员  蒋大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姜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