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377号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宏源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华阳村16组。
负责人:朱龙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敏,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洁,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博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扎下镇扎下街。
法定代表人:仲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宏源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江苏博远建设有限公司、梁新国、王兵、胡以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新国、王兵、胡以连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后,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宏源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499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宏源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唐 灿
人民陪审员 朱叶敏
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