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恢32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2月8日出生,沭阳县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沭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钱均喜,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标的为9191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被裁定宣告破产。本院认为,本案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沭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栋
审判员 姜 山
审判员 王亚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