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恢18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28日生,沭阳县人,市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沭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钱均喜,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沭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2)沭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沭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被依法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沭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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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姜 山
审判员 宋岩峰
审判员 王亚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