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恢15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8日,汉族,沭阳县人,市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沭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钱均喜,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凤云与沭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1)沭民初字第40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沭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被依法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沭民初字第4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岩峰
审判员 廖胜维
审判员 姜 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