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体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26执2966号
江苏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体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苏0826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江苏中体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0000元、违约金15000元、律师费6000元,合计121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5元,由被告江苏中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准予江苏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嵇海峰 审 判 员 周 剑 审 判 员 朱 军
法官助理 苗 柱 书 记 员 汪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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