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73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吴礼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唐集镇唐集村三组38号。
法定代表人:朱梓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志南,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海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基兰
书 记 员 余欣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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